问题 | 国际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
释义 | 一、国际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1、同等与对等原则。 同等原则,是指一国公民、组织在他国进行民事诉讼时,与他国公民、组织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同等的诉讼义务。 2、对等原则,是指一国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对他国公民、组织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他国法院对该国公民、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同样限制的原则。 二、国际民事诉讼的法定类型有哪些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有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协议管辖和专属管辖。 (一)一般地域管辖 与一般民事案件一样,涉外民事诉讼中的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所在地为原则确定纠纷的管辖法院,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总则的有关规定。 (二)特殊地域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民事诉讼中的特殊地域管辖,主要涉及涉外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管辖。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涉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应按下列几种情况确定管辖法院: 1、合同在我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的,由合同签订地或者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侵权行为或者损害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由侵权行为地或者结果地人民法院管辖。 3、当事人双方争讼的财产在我国领域内,由诉讼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的,由被告可供扣押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协议管辖 三、在国际民事诉讼的实践中,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裁判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1、作出裁判的外国法院有管辖权。其管辖权一般是根据承认和执行地国家的内国法为标准来确定的。 2、诉讼程序公正。内国法院在承认和执行外国裁判时,要对其作出判决的诉讼程序公正性进行审查,如败诉方应当得到合法传唤,从而出庭陈述了自己的主张;败诉方在没有诉讼行为能力时得到适当的代理等。如不满足这些要求,就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裁判。 3、外国法院裁判是确定的裁判。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国际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相关内容。国家之间发生冲突并不像人与人之间发生冲突那样简单,稍微处理不好的话可能就会引发战争的,所以国家之间相处的时候还是要以和为贵,避免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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