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交证件 1.《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地产权证》 2.房地测绘证明 3.已购公房上市交易合同 4.所出售房屋《户口簿》复印件 5.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身份证明和购房人身份证明 6.同住成年人同意房屋上市的证明材料 二、工作时限 符合办理条件的,自交易中心权属登记窗口收件之日起即日内办理完毕。 三、税费标准 买方 卖方 登记费 契税 印花税 手续费 手续费 土地收益金 印花税 80元/套 1.5% 5元 3元/平方米 3元/平方米 1 % 5元 四、?1、申请人到交易中心测绘收件窗口申办《房地产测绘证明》 ???????? 2、申请人到交易中心权属登记收件窗口。经收件人员受理后,领取《收件回执》 3、在交易中心办理期间,申请人可通过电话(2661891)查询办理情况。若已办结,可收到收费发证窗口缴纳税费并领证。 备注: 1、门牌有变更的出具派出所路名变更证明 2、配偶与房屋所有权人不再同一户籍的,出具配偶同意上市交易的证明材料。 3、已购公房、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征收1%的土地收益金。土地收益金的计征基数按上市成交价。 4、契税的计征基数为交易的成交价。对成交价明显低于市场价的,则需提交评估报告。以评估价作为记征基数。如申请人使用拆迁补偿金购置该房,其计征基数则为交易成交价或评估价减去拆迁补偿金 5、转让房屋为住宅的,自2002年3月1日起(含3月1日),申办权属登记,按6元/平方米计征交易手续费,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 6、转让住宅的,按80元/套计征登记费,由买方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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