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有效地避免定金合同纠纷 |
释义 |
一、如何有效地避免定金合同纠纷
1、定金在签定合同前收取不平等 定金的主要功能履行合同和证明合同,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定金是在合同签定后才收取的。但时下的购房定金,却是在正式的商品买卖合同签订之前缴交的,反而成了合同签订和成立的前提条件。 就一般商事合同来说,由于交易双方对信息的掌握是基本均等的,因此,一般商事合同在订约前收取定金有其合理性基础,但是,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很难做到消费者与开发商交易信息的均等,消费者大多都是在不了解房屋全面信息的情况下完成购房程序,因此,尽管开发商存在非根本性违约的情形,消费者仍然不得不接受不公平的交易,其权益有无保证是建立在开发商的良心之上。因此,定金的收取是有失公平合理的。 2、定金该收但要有预售证 拿购房定金来说,购房定金是属于我国担保法中的“立约定金”,其功能是督促合同的签订,因此它的存在是合法的。在交纳定金后双方都要按照合同的规定来执行,作为发展商一定要具备了预售证才可收取定金,否则,收取的定金不具有法律的效力。对于交纳定金应该制作一个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如规定一定的期限,超过期限则发展商不再归还购房者定金,因为发展商在等待购房者认购过程中也付出了一定的成本。 ![]() 二、定金合同纠纷能要回定金吗 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并未明确规定购房者在签订正式预售(销售)合同前,必须签订认购书。换句话说,签订认购书并不是正式签约的法定的必要前提。 关于定金问题。所谓定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前或支付房款前,由购房者向开发商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其目的在于证明合同成立和担保合同债券的实现。债务人在履行债务之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被收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约定的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或约定的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定金】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介绍多多少少也应该知道,想要有效的避免定金合同就在签订的实际就要事先沟通清楚,只有双方都详细的约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才能避免带来各种麻烦。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整理的有关如何有效地避免定金合同纠纷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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