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女子婚内与其他异性生育子女,后孩子生父拒绝支付抚养费。近日,昆山法院审结了该起抚养费纠纷案件。 女子姜某在婚内与男子王某相识并同居,期间姜某生育一女王小某,王小某出生医学证明上父母登记为王某和姜某的名字。之后姜某与前夫郑某离婚,同年与王某登记结婚。婚后王某一直怀疑其与王小某的亲子关系,并拒绝支付王小某的抚养费,后姜某委托鉴定机构对王某、姜某、与王小某的亲子关系进行鉴定,并以王小某名义将王某告上法庭。法院在审理后认为,王某与王小某存在亲子关系,并依法判决王某每月支付王小某抚养费,至王小某独立生活时止。 法官提醒: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除法律另有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任何时候不得免除。追索抚养费的时间并不仅限于夫妻离婚后,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成年子女亦可向拒绝或不完全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母双方或一方请求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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