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案件受理范围 |
释义 | 一、刑事案件受理范围 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为:公诉案件、自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上诉抗诉案件、申诉案件等。其中自诉案件由法院直接受理,公诉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要求有物质损失,并且该损失由犯罪行为直接造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刑事案件的原则 1.审判公开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应当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 2.审判公开原则的例外:法庭评议不公开;有关国家秘密的、有关个人隐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不公开。 3.直接言词原则: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由控辩双方当庭口头提出并以口头辩论和质证的方式进行调查。 4.辩论原则:法庭审理中,控辩双方应以口头的方式进行辩论,法院裁判的作出应以充分的辩论为必经程序。 5.集中审理原则:又称不中断审理原则,指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在不更换审判人员的条件下连续进行,不得中断审理。 ![]() 三、刑事案件被告人不认罪怎么处理 刑事诉讼判决后,法院判处当事人有罪时,当事人不承认自己有罪的,不影响判决的执行,但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法律网提醒您,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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