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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代理词
释义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某县交警大队责任认定;S某对本次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L某和死者F某负次要责任。本律师作为原告N某(系死者F某的妻子,同时也是本案的被告)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一、建议人民法院依法对刑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某县交警大队责任认定;S某对本次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L某和死者F某负次要责任。本律师作为原告N某(系死者F某的妻子,同时也是本案的被告)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一、 建议人民法院依法对刑事被告人S某从重处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被告人S某的犯罪行为造成三人死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严重后果,法院应当对其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被告人S某至今没有对受害人家属作出任何赔偿,无法弥补给原告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更无法抚慰原告所受到的巨大精神创伤,建议人民法院依法对其予以从重处罚。
    延伸阅读: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计算方法/info/jiaotong/jtpcbz/2011021892231.html
    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详解/info/jiaotong/jtsgcl/2006090728586.html
    二、 被告L某和某运输公司应当依法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L某作为某运输公司的雇员从事运输活动致人损害,存在重大过失,两者理应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对此,交通事故处理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请示》作出了(2004)民一他字第26号《关于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死亡赔偿金是专属于死者近亲属的财产,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不能用来赔偿另外两位死者的亲属。
    五、死者F某的责任非常小,其应承担的责任相应较小
    从《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看出,F某驾驶的汽车是在由北向南直行的时候被S某驾驶的昌河微型车刮向了左车道,并不是F某主动把汽车驶向左车道,其主观上没有违反交通法规的故意,客观上也无法避免驶向左车道的结果,要求F某承担由此造成与迎面而来的车辆相撞的责任显然有悖法理。可见死者F某的交通事故责任非常小,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相应较小。所以,虽然F某和L某同属次要责任,但F某的责任显然更小。
    六、根据原告W某的陈述,其是下岗职工,不属于无业人员,退休以前有劳动能力,不属于需要抚养的对象,到了退休年龄以后,单位应当为其办理退休手续,仍然不属于被抚养对象,其提出赔偿抚养费的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应支持。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N某代理人: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
    沈英华 律师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引用法条:
    [1]《解释》第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
    [3]《交通事故认定书》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7]《关于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请示》
    [8]《关于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0]《二○○○年全省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11]《二○○四年全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六条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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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3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