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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主债务人去世后,保证人应还款吗?
释义
    兴宁张先生来电咨询:2011年5月1日,朋友李先生经我担保在一家信用社贷款3万元,借款合同主要内容为约定贷款金额3万元,并约定了年利率和贷款期限。我作为保证人对贷款本息、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约定如李先生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罚息。合同签订后,信用社按约定支付给李先生现金3万元。但此后不久,李先生因疾病突然死亡,李先生的继承人均未履行还款义务,信用社遂将我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我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和罚息。请问,我作为担保人需要承担这样的责任吗?
    粤梅律师事务所黄长云律师答:根据担保法规定,所谓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在本案中,信用社贷款给李先生,由张先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信用社是债权人,李先生是主债务人,张先生是保证人,只要李先生贷款所产生的债务未消灭,同时,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约定或法定的保证期间,信用社向保证人张先生主张了保证债权,保证债权并未超过诉讼时效,保证人张先生就应依法承担保证责任,即向债权人信用社清偿借款本息及罚息。主债务人李先生虽然已死亡,但是李先生生前因贷款所产生的债务依然存在,信用社因向李先生发放贷款所产生的保证债权仍受法律保护。可见,信用社向法院起诉要求张先生清偿借款本息及罚息是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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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10:0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