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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履行不能
释义
    2001年12月7日,立水桥村委会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司铎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约定:甲方将东至清河营村排水沟,西与南为京包铁路(及北京市新建轻轨线),北至公路,呈三角形地块,总面积126.2亩的土地发包给乙方;乙方为实现北京市七十万公顷“绿色屏障”包围京城,实现今年“五河十路”绿色工程,实现2008年“绿色奥运”,承包该土地后建设“清河竹园”花园,作为北京市绿化配套;承包期限自2002年3月1日起至2032年3月2日止,期限30年;承包费用分两期标准,第一期自2002年3月1日起至2017年3月1日止,每年承包金为95 500元;第二期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32年3月1日止,每年承包金额为143 250元;在乙方承包期间,双方任何一方除不可抗力因素外,违背各自所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视为违约,违约方要按法律规定赔偿给对方经济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土地荒芜(注没能达到40%以上绿化不可抗终止合同。不可抗拒因素除外,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等。
    合同签订后,立水桥村委会将上述土地交给司铎,司铎支付立水桥村委会土地承包金50 000元,此后未再支付承包金。2002年9月3日,司铎园林公司注册成立,司铎园林公司成立后,由该公司使用上述承包土地。就承包土地的具体使用,各方当事人于法院庭审中均认可司铎及司铎园林公司种了树,但就具体情况不能达成一致。司铎、司铎园林公司认为其完成了合同要求,立水桥村委会则认为未达标,承包土地荒芜。
    2005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朝阳区2005年度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地的批复》,同意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朝阳分中心实施奥运森林公园平衡资金用地北苑集团中区南部地区C区土地一级开发使用,包括涉案司铎承包在内的土地31.9958公顷(479.94亩),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缴纳相关税费,其中建设用地13.1217公顷,在完成土地一级开发工作后,纳入政府储备,公开入市交易。
    立水桥村委会将上述土地发包给司铎承包经营,已经其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全体同意,并报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乡人民政府批准。
    司铎在承包土地上拟建设的“清河竹园”花园项目未能得到有关规划主管部门的批准。
    法院认为,由于涉案土地已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征用,由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朝阳分中心用作实施奥运森林公园平衡资金用地,本案土地承包合同已无继续履行的可能,故立水桥村委会请求解除合同应予支持。司铎及司铎园林公司以涉及赔偿问题为由不同意解除合同,理由不能成立。
    立水桥村委会请求司铎、司铎园林公司给付承包费,但是根据承包合同的约定,司铎承包土地用于建设“清河竹园”花园作为北京市的绿化配套,其承包期限为30年,自2002年3月1日起司铎开始承包土地,至2005年年底承包土地被国家征用,其仅实际承包3年多的时间,订立合同时所预期的收益无法实现,因此法院结合司铎使用承包土地的实际情况,对立水桥村委会主张的司铎、司铎园林公司给付承包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至于司铎、司铎园林公司提出的其在承包土地投入的赔偿问题,其可另行起诉解决。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在合法的前提下,根据当事人的意识自由订立的合同是有效合同,本案的被告和原告遵守中国法律的前提下,与2001年12月7日,立水桥村委会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司铎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没有违法内容,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并约定,合同约定的承包期内,双方任何一方除不可抗力因素外,违背各自所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视为违约,违约方要按法律规定赔偿给对方经济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土地荒芜(注没能达到40%以上绿化不可抗终止合同。不可抗拒因素除外,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等。该合同合法有效。所以该合同可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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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7:5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