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债务清偿股东股份 |
释义 |
一、公司债务清偿股东股份 债务承担比例由公司章程约定,未约定的,按出资比例承担。 公司债务首先由公司自身承担,股东对债务无过错的,股东不承担责任;有过错的,按比例承担责任。 公司债务是民法中债务概念与公司的简单组合,是指公司与特定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包括公司贷款、应付账款、未付款的采购件等等。公司债务包括公司与特定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其转让受合同法的限制,它具有不同的偿还方式和期限,且形式是多样性的。 《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公司债务清偿顺序 (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三)债务人所欠税款; (四)普通债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 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三)债务人所欠税款; (四)普通债权。 三、实践中抽逃出资往往表现为以下形式 (1)利用股东地位,特别是控股关系,强行从公司帐上划走资金; (2)公司从股东手中购回股权,但未办理减少股本登记; (3)违反《公司法》第167条规定,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即现行分配利润; (4)违反《公司法》第167条规定,在弥补上年亏损前分配利润; (5)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6)公司向股东支付相当于股本金的货币但股东仍持有股权; (7)股东利用亲友或自己控制的其他经济主体实施关联交易,转移利润。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有关于公司债务清偿股东股份的相关知识,从上文可知,公司债务清偿股东股份、公司债务清偿顺序和实践中抽逃出资往往表现为以下形式等知识,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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