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可以撤销明显不当行政行为 |
释义 | 新的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在现行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的行政行为情形中,增加一项“明显不当的”情形。 有些地方、法院、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提出,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只能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对于行政机关明显不合理的行政行为,没有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不利于解决行政争议。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出上述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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