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诉讼文件是怎么传达的 |
释义 | 民事诉讼文件是怎么传达的? 1、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 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和第八十二条规定,诉讼文书交有关单位转交的,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2、公告送达 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说明起诉或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说明出庭地点、时间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属于一审的,还应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3、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4、电子送达。 在民事诉讼法中,与送达相关的规定包括:《民诉法》第七十九条至九十条,对可接受的送达对象(本人、同住成年家属、诉讼代理人、负责收件人等)、新型送达方式(电子送达)、公告送达等做出了规定;《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三十条至一百四十一条,对民诉法的规定做出了细化,并对一审中的送达地址适用阶段做出了规定;《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对邮寄送达的方式做出了规定;《最高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对依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准确的情况如何处理做出了规定;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这一文件中再次肯定电子送达这一方式。 5、司法专邮。 除了电话通知当庭送达外,司法专邮是使用最多的方式。说到这,我一直奇怪的一个问题是关于司法专邮费用的负担问题,现实中一些法院让当事人负担这笔费用,直言财政上没有这笔钱,虽然《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并未涉及此块的费用负担问题,但这笔费用应当是由法院负担(当事人已经交纳了诉讼费,而公告费、保全费是有明文规定由当事人负担的)。对于律师来说,签收司法专邮时应当核对封皮上所写内容与邮件中材料是否一致(司法专邮规定第十条),防止出现事后的扯皮;对于法官来说,在收到回执的同时,应仔细查看回执上是否有合格人员(包括当事人本人、诉讼代理人、同住成年家属、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办公室工作人员)的签名及身份证号码(司法专邮规定第八条),不要小看这里,曾经就有案子应为在此处的疏漏而被发回重审,对于法官来说,如果无法确定签收人是否合格,最好还是能够“实地考察”一番。 6、直接送达。 实地考察,自然就是去直接送达,很多法院人也将此称为“下乡送达”,在这一块,我觉得注意点不在于是否能找到人,居委会或村委会是否能配合你开展工作。而在于法官是否能够记录下送达的过程(尤其在被送达人不配合的时候),“没有记录就没有发生”,建议法官、书记员送达的时候佩戴执法记录仪(其实律师在开展类似工作的的时候也可以考虑),同时一定要注意人身安全,有条件的可带法警同行。 原告方如果无法准确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的,可向法院申请查询,由法院查询(依据是《最高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如果在此情况向依旧无法向被告有效送达。我想到此可以视为“穷尽一切手段”(某省级法院对使用公告送达方式的掌握标准)后仍旧无法找到人的,可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 民事诉讼文件传达的时间是怎么计算的?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日计算的各种期间均从次日起算。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令原告补正的,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基层人民法院转交有关人民法庭受理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或人民法庭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民事诉讼书有哪些内容 (1)标题。单列一行在正中写“民事起诉状”或“民事诉状”。 (2)诉讼参与人身份等基本情况。如原告是公民的,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如果原告是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则需写明法定代理人的姓名,以及与原告的关系。原告如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原告写单位名称、地址。次一行写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法定代表人应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原告不论是公民或者法人,如有委托代理人的,在原告的下一项还要写明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务以及与原告的关系。被告栏的事项与写法与原告栏的事项和写法相同。 (3)诉讼请求。这一部分主要写明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原告一方要求的有关民事权益争议的具体问题。如要求损害赔偿、债务清偿、履行合同、产权归还等。诉讼请求应写得明确、具体、简明扼要。 (4)事实和理由。这一部分是民事诉状的正文和核心部分,是请求人民法院裁决当事人之间权益纠纷和争议的重要根据。一般是先写事实,后写理由。事实部分,主要是写明被告侵权行为的具体事实或当事人双方权益争执的具体内容,以及被告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包括发生争执的时间、地点、原因、情节和事实经过都应具体写明,其中,应着重写清楚被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和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和实质性分歧。事实写清楚以后,提供充分的人证、物证、书证及其它足以证明原告起诉有理的证据。理由部分,就是根据事实和证据,写明认定被告侵权或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所造成的后果及应承担的责任;同时写明提出请求的政策和法律依据,但必须注意援引法律应准确、适当。 (5)诉状所递交的人民法院名称。可以这样写:“为此,特向你院起诉,请依法判决!此致××××人民法院”。 (6)具状人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提交诉状的年月日。 (7)附项。应依次写明本诉状副本的份数;书证、物证的名称、件数;证人的姓名和住址。年月日 民事诉讼文件传达签收方式及确认方式: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受送达人拒绝接受诉讼文书,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从上文中,相信大家都知道了关于民事诉讼文件的传达,随着时代的进步,我们传达的手法也越来越多,故大家不用担心传达不到位的问题出现。法律咨询网小编提醒大家在日常中对于民事诉讼来说,要以积极的态度面对,如果存在问题可以尽早承认,争取从轻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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