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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商标权权属纠纷判决如何认定
释义
    商标权权属纠纷判决如何认定呢?下面法律网小编通过一则案例来给大家进行介绍,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
    一、案情简介:网购收货地法院能否行使侵害商标权权属案件的管辖权
    原告甲公司系某商标权利人。2015年以来,甲公司发现不少销售商家通过某电商平台大量销售涉嫌侵犯其商标权的商品。甲公司遂通过网购的方式从被告销售商处购买了涉嫌侵权的产品,该产品通过物流送至甲公司住所地。之后,甲公司向其公司住所地即网购收货地的丙市法院提起侵害商标权诉讼。
    
    二、法院判决:收货地法院不享有商标权权属管辖权
    收货地法院不享有管辖权。主要理由是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属于普通知识产权民事侵权案件,应当按照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实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进行管辖。而本案中,作为原告住所地和收货地的丙市并非侵权行为的实施地,故丙市法院不享有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三、律师说法:如何界定收货地与销售行为的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属侵害商标权纠纷,依照上述规定管辖问题本无争议。但由于原告选择在收货地法院提起诉讼,如何界定收货地与销售行为的关系就成为判断管辖连接点的关键。
    传统的线下销售形式是销售商与消费者面对面,双方达成交易意向后,商品交付与金钱支付均现场完成,如果销售的商品涉嫌知识产权侵权,则按照上述规定,销售行为地自然就是侵权行为实施地。而在网络环境下,双方达成交易意向后,货物交付与金钱支付均存在延迟性,即所谓线上交易,线下交付。这种交易模式为知识产权权利人通过网购方式制造连接点,选择管辖法院提供了法律空间,但同时也成为实践中判断管辖连接点的一个热点和难点问题。
    将收货地视为销售行为的延伸,故收货地亦属于侵权行为实施地,笔者认为这种理解缺乏依据。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有其自身的特点,与一般的民事侵权诉讼有所区别。实践中经常出现同一个知识产权权利人同时对分布在不同地区甚至全国各地的侵权行为人提起诉讼的情况,即所谓同类型的关联案件或者商业维权案件。如果将收货地视为销售行为的延伸,收货地即为行为实施地,则权利人完全可以通过网购的方式取得涉嫌侵权的商品,随后在其收货地也就是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原告也可以利用网购的配送特点,随意选择收货地,在任意一个收货地法院提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我国地域广大,不同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各异,对同类案件的判赔金额亦有差距。如果允许这种诉讼模式存在,不排除权利人滥用知识产权诉权,通过恶意的方式制造连接点,选择管辖法院,这对被控侵权人而言是不公平的,也会导致相关的管辖规定流于形式,动摇民事诉讼管辖的根基,损害司法裁判的权威性。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给大家介绍的商标权权属纠纷判决如何认定的相关内容。通过上文的案例,大家应该了解到了商标权权属纠纷的相关判决认定了,如果大家在这方面遇到了法律问题,可以来我们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律师协助大家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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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20:1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