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儿童福利院收养孩子需要满足的条件 |
释义 |
一、在儿童福利院收养孩子需要满足的条件? 根据《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 《收养法》第八条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收养法》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二、收养的办理程序是什么? 1、申请。 收养人、送养人和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须共同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申请时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和户籍证明,收养人的申请书成立收养的协议书有识别能力的收养人的同意书以及婴儿的出生证,县以上医院的不、绝育证明等证件。 2、审查。 公证人员向当事人询问或到当事人所在单位,街道和群众中进行调查,弄清楚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件是否真实,合法收养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成立收养是否确系当事人自愿,收养人有无不良动机及收养人的经济和健康状况等。 3、办证。 经审查后,凡符合收养条件的,应予办理收养公证,制作公证书,证明收养成立。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不予办理收养公证,并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当事人对此不服的,可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由授理机关进行处理。 三、办理收养手续资料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一)收养社会福利院弃婴所需材料: 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书; 2、夫妻双方提出书面申请; 3、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4、收养人常住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子女情况的证明; 5、收养人(双方)健康检查证明; 6、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单身免冠二寸照片各一张,合影二寸照片一张; 7、在县级以上报纸刊登《公告》; 8、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经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二)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需要的证明材料: 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书; 2、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4、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是否有子女情况证明; 5、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机关公证。 (三)收养社会弃婴需要的证明材料: 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书; 2、夫妻双方提出书面申请; 3、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情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4、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5、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附捡拾经过,捡拾经过须有两人证明); 6、收养人双方健康体检证明; 7、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公告》; 8、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机关公证; 9、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单身免冠二寸照片各一张,合影二寸照片二张。 综上所述,在儿童福利院收养孩子需要满足年满三十周岁、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且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等条件,才可以收养孩子,以上便是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在儿童福利院收养孩子需要满足的条件”全文。如果您还有关于婚姻家事相关的疑问,欢迎您到法律网咨询专业律师。 引用法条: [1]《公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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