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争议调解 |
释义 | 广州市合同纠纷调解中心是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的合同争议行政调解机构,与市工商局合同管理处合署办公。调解中心的宗旨是依法解决合同争议,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调解中心受理法人、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相互之间发生的以实现一定经济止的为内容的合同争议。 调解合同争议实行自愿原则。除双方当事人一致要求外,调解不公开进行。 一、调解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 《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国家工商局第79号令) 二、申请调解合同争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申请人必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2、 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调解请示和事实根据; 3、 符合调解中心受理合同争议调解的范围。 三、下列调解申请不予受理: 1、 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2、 已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 3、 一方要求调解、另一方不愿调解的。 四、申请合同争议调解应提交下列材料: 1、 合同争议调解申请书; 2、 争议合同的副本及组成部分; 3、 参加调解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4、 共有人他需要提供的证据材料。 五、调解时间: 合同争议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调解终结,遇特殊情况、如因延期调解不能在两个月内结案的,双方当事人仍要求继续调解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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