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证据有哪些表现形式 |
释义 | 证据的八种表现形式: 一、物证物证是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和物证痕迹。包括:1.犯罪工具如杀人的凶器、撬锁的工具、制造毒品的仪器、印刷非法出版物的设备。2.犯罪的物质对象如起获的赃款、被盗的汽车、贩卖的毒品。3.犯罪行为产生的物品如伪造的证券、非法制造的枪支、生产的假药、假酒。4.犯罪行为产生的痕迹如犯罪现场留下的血迹、精斑、撬压痕迹。5.表现犯罪结果的物品如砸毁的汽车、烧毁的房屋、被杀的尸体。6.证明犯罪人身份的现场遗留物和痕迹如遗留在犯罪现场的手机、电话本、烟头、指纹、脚印。7.犯罪人对抗侦查伪造的各种物品和痕迹。8.其他可供查明案情的物品和痕迹。物证的证据作用高于人证,物证比口供和证言相比更具有客观性和稳定性。 二、书证书证是以其记载的或者表达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文字材料。如反动传单、记载犯罪计划的笔记本、证明犯罪情况的书信。现行《刑事诉讼法》把书证和物证归于一类是不科学的。新《刑事诉讼法》把书证作为单独一类证据。 三、证人证言证人是独立与犯罪之外的第三者,证人是通过诉讼以外的途径了解案件情况的人。证人就案件事实向办案机关所作的陈述是证言。在办案中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包括从媒体了解到案件情况的人不具有证人资格。侦查人员在执行任务中目睹的流氓、扒窃等犯罪情况,有证据效力。警察、检察官、律师、法官在非执行职务时了解案情的,应当以证人身份出庭,不能参与本案是起诉、辩护和审判。证人向办案机关以外的人所说的话不属于证言。证人应当出庭接受质证。党政军领导人没有拒绝作证的特权。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精神病人和未成年人不能做证人。 四、被害人陈述指被害人就案件事实的有关情况向办案人员所作的陈述。被害人是一种特殊的证人。他比一般证人对案件情况的了解更全面、更具体。但被害人陈述的证据效力低于证人证言。被害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被害人的陈述不如其他证人证言公正、客观。被害人为了加重对被告人的处罚,可能夸大事实。被害人也可能就是诬陷人。被害人也可能故意缩小事实。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害人在公安机关说是被告人扎了他十五刀,开庭时又说,当时只顾打架没有看到被害人拿刀。当时两人各拿一个啤酒瓶互击,双方的啤酒瓶都打碎了,他身上十五处伤都是碎玻璃划的。强奸案的被害人也经常一会儿说对方对他进行了暴力威胁,一会儿又说自己是自愿的。被害人被害时精神高度紧张,容易出现错觉。如抢劫案的被害人陈述罪犯身高1米8,拿着一米长的大刀。实际上被告人身高1.6米,拿着一把水果刀。这不属于被害人做伪证,而属于被害人精神高度紧张产生的错觉。其他证人就不会有这种错觉。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俗称口供。中国是个具有封建传统的国家,办案人员习惯把口供作为定罪证据,一切冤假错案都是由于听信口供造成的。作为证据的口供,不仅包括当事人本人的供述,而且包括其他同案犯的供述。许多被告人都是其他被告人供出来的。被告人(起诉前称犯罪嫌疑人)最了解案件事实情况,但他们的陈述最带有主观性。同案中几个被告人,他们对同一一事情的陈述往往不一致。同一个犯罪嫌疑人,对同一事情是多次陈述往往不一致。同一被告人,在回答公诉人提问和回答被害人提问时所作的陈述往往不一致。口供属于证据的一种。但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有其他证据证明属实的口供才能作为证据使用。考察办案人员水平的标准不能是看谁能撬开犯罪嫌疑人的嘴,而是看谁能零口供办案。 六、鉴定意见指鉴定人受司法机关的指定或者聘请,就案件的某些专门问题鉴定后制作的书面意见。现行《刑事诉讼法》称之为鉴定结论,是不科学的。鉴定人不是法官,不能做出结论,新法改为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只是证据的一种,是否采信需要经过控辩双方质证后法由官决定。鉴定结构必须是经司法局批准开业的专门机构。鉴定人必须是国家认可的专家。 鉴定意见包括:1.法医鉴定证明死亡原因或者被伤害的程度。2.司法精神病鉴定证明被告人、证人、被害人精神是否正常。进一步决定他们的陈述是否可信,以及被告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3.刑事技术鉴定包括会计鉴定、笔迹决定、痕迹决定、毛发鉴定、弹痕鉴定、化学鉴定、毒物决定、价值鉴定、文物鉴定等。4.其他技术鉴定如对火灾、生产事故的原因和后果出具的专家意见。鉴定意见是最客观、最真实的证据。但专家意见不等于结论。不能迷信鉴定结论。辩护人要对鉴定人的身份、鉴定方法、依据,以及鉴定意见与案件的相关性进行审查。一起强奸案,被害人指认的犯罪嫌疑人不承认强奸,鉴定结论是犯罪现场留下的精斑与犯罪嫌疑人血型具有同一性,犯罪嫌疑人被认定为强奸犯。“强奸犯”多次申诉都被指责为无理取闹,理由是鉴定结论是科学结论,翻不了案。最后,真凶落网,“强奸犯”改判无罪。这是一起典型的把鉴定意见神圣化的错案。鉴定结论只是证明犯罪现场留下的精斑与犯罪嫌疑人血型具有同一性。人类血型分四种,具有同一血型的中国人有三亿多。具有同一性的鉴定结论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是指侦查人员对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勘验或者检查的情况所作的图片、影像、文字记录。辨认笔录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对人身、物品、场所指认过程的记录。如,将10张照片摆在被害人面前,让被害人辨认哪一个是抢劫他的人。警察开车将犯罪嫌疑人带出,让犯罪嫌疑人辨认哪里是他杀人抛尸的场所。辨认是一种常用的侦查手段。新《刑事诉讼法》将辨认笔录定为法定证据。侦查实验笔录侦查实验是为了确定案件中某一特定行为或者事件在某种情况下能否发生,而按当时的情况和条件,人为地重新出现的侦查活动。侦查实验时所作的记录,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为法定证据。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听资料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录音、录像资料。电子数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计算机储存资料。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是把客观事实固定化和保存下来的一种有效措施,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越来越多的被用作诉讼证据。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最容易令人相信。但也最容易被伪造、裁剪、涂改和拼接。 证据有下列七种: (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行(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新《刑事诉讼法》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证据具有三个特征: 1.客观性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不能是主观的推理判断。办案人员不能要求证人、嫌疑人、被告人按照办案人的主观判断去陈述。不能对嫌疑人、被告人、证人的陈述做歪曲、片面的记录。不能只收集、出示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不出示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逼供、诱供取得的口供和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推理得出的结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相关性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必须是与嫌疑人、被告人定罪和量刑有关的事实。与定罪和量刑无关的事实不属于证据。 3.合法性收集证据的方式必须合法。一方出示的证据必须经过对方质证才具有合法性。未经查证属实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必须合法。即必须是《刑事诉讼法》所举八种证据形式中的一种。八种形式以外的证据法庭不予接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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