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销售提成能代替加班费吗 |
释义 | 【咨询】网友“小白领”咨询:他在一家民营企业从事汽车销售工作,月工资3000元,此外,每销售出一辆车还有销售提成。今年由于汽车销售不错,老板想通过春节长假提升销售业绩,要求他加班。 虽然他一百个不情愿,但考虑到劳动合同就要到期,担心态度不好,企业不与他续签,只得硬着头皮加班。加班前,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他曾经悄悄地询问人事部门,自己的加班费怎么算?人事部门告诉他,根据企业内部规定,无论是平时加班,还是节假日加班,加班费一律按销售业绩提成。也就是说,如果卖出了汽车,他的销售提成就是加班费,如果没有卖出去,他一分钱也没有。他感觉企业的做法不妥,便提出疑问。人事部门说,企业是按业绩来考核的,做得多,拿得多;做得少,拿得少。这就像计件制一样。他感觉人事部门的回答有问题,便上网查了有关资料,觉得企业的做法确实存在瑕疵,所以通过网上留言想问个清楚。 【解答】上海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尹维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职工加班必须按规定支付加班费,且其加班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这家企业以销售提成代替加班费,显然是一种错误的做法,需要立即纠正。因为销售提成是对职工工作成绩的一种奖励,而不是工资。 还有,这家企业拿计件制说事,在此也必须予以澄清。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相应调整计件单价。而《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也就是说,计件单价也应该按150%、 200%、300%作相应调整。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