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微信购物发生纠纷,消法维权看这里! |
释义 | 近日发布的《甘肃省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2016年上半年信息分析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中,有一段关于微信购物适用法律的论述:“微信购物不受消法保护,建议消费者通过司法途径处理”。此言一出,引发热议。 甘肃省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负责人在受访时回应,《报告》是专门基于上半年的投诉作出的情况分析,主要针对微信“朋友圈”中“私人之间的交易”行为,“但措辞和表述不完整、不严谨。微信购物适用法律应区别对待,现在许多具有营业执照等合法手续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也通过微信开展销售活动,这类情况属于消法调整的范围。” 消法不保护微信朋友圈私人交易 “判断微信购物是否适用消法,应该进行分类讨论。”甘肃省工商局法规处相关负责人说。适用消法调整的微信购物行为主要包括: 第一,取得合法资格的市场主体通过微信进行交易; 第二,在取得合法资格的微店(第三方交易平台)上进行的交易; 第三,通过微信公众号的方式推销产品和进行交易。 公众号面对的不是特定对象,微信用户根据自身需要选择商品服务,因此公众号的营销行为应当属于消法调整的范围。 “通过朋友圈以私信的方式进行的交易,交易的对象为特定对象,属于个人之间的私人交易,难以适用消法来调整和规范,应当属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等法律规范的范畴。”该负责人解释。 也有观点指出,通过私人交易购买商品后,因为产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消费者可以依据消法向生产者(即产品厂家)要求赔偿。 微信购物并不是无法可管的真空地带 微信中“私人之间的交易”不适用消法,但并不代表消费者没有了维权依据,也不意味着工商部门可以不履行监管的职责。甘肃省工商局网监处负责人说,对微信购物这一不断发展的新兴业态,应当持鼓励欢迎态度,相信今后会出台相关法规予以规范和监管。 甘肃正鼎律师事务所高秉明律师认为,微信购物并不是无法可管的真空地带,发生纠纷可以适用合同法等法律解决,如果商家涉嫌违法犯罪,就要进一步追究其责任,已经有微商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被判刑的案例。 不过,私人之间通过微信进行买卖,一旦出现纠纷,消费者维权难也是事实。《报告》指出,今年上半年,甘肃省互联网销售服务类咨询2046件,同比增长100.04%,其中微信网购纠纷迅猛增长,主要问题集中在:出售的商品质量不过关;微信付款后商家不发货;售后服务无保障。 “和需要通过正规网络交易平台进行的网购不同,个人通过微信出售商品或服务,只需要注册一个微信账号,无须实名制和办理相关证件就可开张,消费者无法准确得知卖方的信息。”12315指挥中心负责人说,作为社交工具,微信的封闭性强、私密度高,加大了监管难度。 “由于大多数消费者不能确定卖家真实信息、无法提供相应的消费凭证,所以对微商的投诉往往无法受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甘肃省消协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成功调解的微信购物纠纷,基本都是卖方在线下有实体商铺。 微信将限制返利类商户接入 为微商提供移动互联渠道接入服务的运营商,应当承担哪些管理责任呢? “微信上常见的售卖行为和交易,事实上并不是在微信平台本身完成的,而是各个应用借助微信实现的扩展。”腾讯公司的微信团队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用户有权利选择自己的微信使用方法,但前提是合法、合规;对于违反相关法律和微信用户协议的行为,微信会联合权益人进行坚决打击。用户如果在使用微信过程中遇到侵权,可以通过微信的举报入口进行举报。 微信团队也表示,会对欺诈类账户持续进行严厉打击,自2015年12月13日至今年6月11日,已经封号超过10万个。“我们将严格限制返利类商户接入,甚至会拒绝其使用平台接口。” 观点 工商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企业用微信营销适用消法 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杨红灿之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目前兴起的微信个人代购,难以根据消法的条款来保护消费者权益。消法调整的是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微信代购往往是打着“朋友、熟人帮忙”的名义进行,属于私人委托,许多还是业余兼职。在这种情况下,很难认定代购人就是经营者,出现纠纷后被视为普通民事纠纷的可能性更大,也难以适用消法的规定。如果企业通过微信进行营销,开展代购业务,则适用消法的规定。 沈阳市消协支招:网购要注意保留截图等证据 沈阳市消协秘书长王金文建议消费者在企业微店购物遇到问题时,可采取以下步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是收集、保留证据。用手机从各角度拍下假冒伪劣产品的照片,将与卖家的聊天记录截图,以备投诉时使用。 二是联系卖家进行退换货。 三是联系第三方交易平台(微店)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明知或应知卖家侵害买家合法权益而未采取措施的,或不能提供商家真实信息的,可向交易平台索赔。 四是向微店所在地工商部门或消协组织投诉。 五是涉嫌犯罪的向公安机关报警立案。 六是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的有权向销售者和生产者进行索赔。 律师分析:自然人也有可能被认定为“经营者” 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杨乃超认为,消法并未对经营者进行明确定义,一般的理解是指取得营业执照的经济实体。但今年2月,工商总局发布《网络购买商品七天无理由退货指引》(征求意见稿),将网络商品销售者界定为“通过网络销售商品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者自然人”,把“自然人”也划入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范畴,说明“经营者”的定义未来还是会有变化的可能。 “根据消法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但微信不属于网购平台,消费者难以据此对微信平台提出赔偿要求。”甘肃正鼎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秉明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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