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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共同海损担保形式
释义
    共同海损分摊债权担保,简称共同海损担保
    是为了确保共同海损分摊,经有关方请求而由受益方作出的保证行为。提供担保的既可能是船方也可能是货方,我国《海商法》第202条规定:“经利益关系人要求,各分摊方应当提供共同海损担保。”这为共同海损担保的法律依据,共同海损担保有如下几种形式:
    (1)由货方提供海损保证金(Cash General Average Deposit):即由货方在提货之前,向船方提供分摊共同海损的现金担保。
    (2)由货物保险人提供海损担保函(Letter of General Average Guarantee):该担保函是货方向船方提供经货物保险人签署的、保证分摊共同海损的书面文件。海损担保函又分两种:一种是限额担保函,即保险人以对货方应当赔付的金额为限而出具的书面保证。另一种是无限额担保函(Unlimited General Average Guarantee),即货物保险人出具的不论货物保险金额大小,都对该项货物的共同海损分摊金额予以全额赔付的书面保证。船方在收取共同海损担保函时,总希望收取货物保险人所出具的无限额担保函。而作为货物保险人,如果出具了这种担保函,就有责任支付货物的全部共同海损分摊金额。因此,在货物分摊价值高于保险金额的情况下,货物保险人往往要求货物所有人向其提供反担保,以便在赔付全部共同海损分摊后,向被保险人追回货物保险不足部分的共同海损分摊金额。
    (3)签署海损协议书(General Average Bond):海损协议书是由船货双方签署的、保证分摊共同海损的书面文件。
    (4)签署不分离协议(Non-separation Agreement):不分离协议是指在发生共同海损后,由船货双方共同签署的关于共同海损分摊的义务不因货物的转运而发生变化的书面协议。
    (5)行使货物留置权(Lien on cargo):这是指当货方拒绝参加共同海损分摊且拒绝提供担保时,船方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留置其货物,并可以申请拍卖货物或以其他方式出卖货物,以所得货款来抵偿其应得到的共同海损分摊金额。
    出现共同海损之后,船长或船东应在船舶发生共同海损之后抵达的第一个港口的合理时间内宣布为共同海损,并通知货主及船舶保险人;实践中,货方投保的,还应通知保险人。但是,实践中,船东为了确保货方在日后能及时分摊共同海损的损失,船长或船东代理人一般会尽力取得货方的共同海损担保,货方如拒绝提供担保,船东对货物有留置权。担保形式可以是保函,也可以是现金,如属现金担保,该担保金应以船货双方代表的共同名义,存入船货双方认可的银行特别帐户(依《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规则22)。
    当然,货方提供担保,在法律上并不构成对共同海损的认同,货方事后仍可以对共同海损提出异议。共同海损担保形式目前主要有:a. 由货方提供海损保证金;b. 由货物保险人提供的海损担保函;c. 签署海损协议书;d. 签署不可分离协议;e. 行使货物留置权。当然,船舶如参加了船舶所有人保赔协会,还可以向协会请求赔偿。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货方保险人向船东出具保函时,保险人会要求货方提供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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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2:2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