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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办理伤害等案件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若干意见
释义
    对跨区域系列性犯罪案件,凡上级公安机关根据案情确定某个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主侦的,该案件应由主侦地检察、法院依法起诉、审判。
    

四、 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罪情节的认定
    

1、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中,明知是为组织偷渡而介绍,且介绍他人偷渡三人次以上的,对介绍人按照共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刑事责任。
    

2、一次组织20人以上偷越国(边)境、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3次以上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情节。
    

3、一次运送20人以上偷越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3次以上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属于《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规定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节。
    

4、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1) 偷越国(边)境3次以上、屡教不改的;
    

(2) 实施犯罪行为后偷越国(边)境的;
    

(3) 在偷越国(边)境时对执法人员施以暴力、威胁手段的;
    

(4) 造成重大涉外事件和恶劣影响的;
    

(5) 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二OO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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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9:4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