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工伤医疗补助金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依法享受的用于后续治疗或工伤复发治疗的一次性补助,属于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之一。 伤残就业补助金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因伤残影响以后就业收入给予的一次性补助,也属于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之一。 2004年1月1日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首次出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996年10月1日实施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首次出现“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词,但从待遇标准来看,《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基本相当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支付主体 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承担; 参加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支付条件 1、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 2、工伤职工被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 3、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支付标准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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