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前债务离婚后有义务偿还吗 |
释义 |
一、婚前债务离婚后有义务偿还吗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夫妻一方就对应债务的免责条件为:第三人知道夫妻财产各自所有、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或者是债务没有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 如果债权人并不知道夫妻之间对于财产的约定,而借款确已用于婚后家庭生活的,则归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都要承担还款的责任。如果欠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明确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另一方应当对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一般情况下,即使夫妻财产已经分割了,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都要承担偿还责任。 ![]() 二、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哪些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介绍多多少少也应该知道,如果是婚前个人债务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就不需要夫妻双方都要承担偿还责任了,因此婚前债务也就没有义务帮另一方偿还了。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整理的有关婚前债务离婚后有义务偿还吗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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