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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诈骗罪刑事判决书(2011)普刑初字第381号
释义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普刑初字第38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某因本案于2011年10月2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取保候审。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1]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犯诈骗罪,于2011年5月31日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顾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2010年间,被告人顾某谎称认识相关领导,以帮忙办事为由,先后骗取了被害人曹某某、冯某某及卞某某财物共计人民币3604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0年4月,被告人顾某对被害人曹某某谎称认识华东师范大学的校长及招生办主任,可以帮助被害人曹某某的外甥进入该校就读。同年7月,在网上公布考生录取信息后,被告人顾某经查询得知被害人曹某某外甥已被华东师范大学录取,遂以向有关领导打了招呼为由,骗取了被害人曹某某现金人民币12000元。
    2、2009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顾某对被害人冯某某谎称认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及华东政法大学校长、书记等人,以帮助被害人冯某某的小舅子伍建奇办理上海户口及文凭为由,先后多次骗被害人冯某某价值人民币14000元的联华OK卡及面额为人民币5000元的家乐福超市购物卡。
    3、2010年9月,被告人顾某对被害人卞某某谎称认识本市徐汇区的相关领导,以帮忙介绍拆迁生意为由,骗取了被害人卞某某价值人民币3000元的联华OK卡及共计价值人民币2040元的五粮液白酒三瓶。
    2010年10月23日,被告人顾某在本市梅川路1558弄51号1103室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物品财产物估价鉴定书,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物品清单,赃款、赃物的照片,工作情况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顾某犯诈骗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顾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根据被告人顾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顾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顾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发还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陈 肸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洁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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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6:3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