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单位不缴纳社保怎么办? |
释义 | 一、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投诉,责令用人单位改正 《社会保险法》第86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如果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申请划拨,包括向法院申请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二、以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社会保险法》第83条规定,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据此,如果劳动者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投诉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不予处理的,对于这种行政不作为,劳动者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履行职责,即向欠费单位追缴所欠社保费。 三、申请劳动仲裁或者起诉。 《社会保险法》第83条规定,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社会保险费》第27条规定,职工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据此,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 知识链接:个人先行补缴社保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吗? 可以。通常,劳动者只有当需要用到保险金的时候才会发现用人单位没有帮忙缴纳社保,为了尽快拿到保险金,补缴了企业应缴纳的部分,这时候由于劳动者先行补缴的行为使得已经不存在欠缴社保费问题,造成劳动保险争议标的消灭,因此劳动者在先行补缴社保后,只能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原单位归还补缴的金额。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 [5]《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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