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物业合同不是本人签有效吗 |
释义 | 一、物业合同不是本人签有效吗 依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签订合同的时候合同的主体要有资格,而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中物业的所有权,也就是业主,所以不是业主是不能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 二、什么是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订立的,规定由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对房屋及其配套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专业化维修、养护、管理以及维护相关区域内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由业主支付报酬的服务合同。 三、物业服务合同的特征 (1)物业服务合同是建立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民事合同。 习惯上,物业服务合同又被称为物业管理合同,但它与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管理职权而与相关单位签订的行政合同具有本质的不同。 (2)物业服务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委托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产生的基础在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委托,但其与一般的委托合同又存在差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当事人之间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委托合同的任何一方失去对对方的信任,都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关系。 (3)物业服务合同是以劳务为标的的合同。 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是提供合同约定的劳务服务,如房屋维修、设备保养、治安保卫、清洁卫生、园林绿化等。物业服务企业在完成了约定义务以后,有权获得报酬。物业服务合同与涉及劳务提供的承揽合同也存在本质的不同。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虽也涉及劳务的提供,但承揽人提供的劳务只是一种手段,并不是合同的目的,承揽人应以其劳务产生某种物化成果,并承担工作中的风险,如承揽人未完成工作,则不得请求报酬;而物业服务合同以特定劳务为内容,只要物业服务企业完成了约定的服务行为,其余风险由业主承担。 (4)物业服务合同是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要式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自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即告成立,无须以物业的实际交付为要件。 以上是一篇关于“物业合同不是本人签有效吗”方面的介绍,主要介绍了物业服务合同非本人签收是否有限,还有物业服务合同的概念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的基本特征,对于物业服务合同引起的问题,避免引起纠纷,建议咨询一下法律网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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