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连带责任的法律根据是什么规定 |
释义 | 一、连带责任的法律根据是什么规定 连带责任的法律根据规定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二、什么条件承担连带责任 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有: 1.连带责任人必须在两个或两个以上; 2.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须存在着债的关系,且为不可分之债; 3.连带责任的客体必须是种类物; 4.连带责任的承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或者当事人明确约定。 ![]() 三、连带责任和共同责任的区分是怎样的 1.债的关系不同。形成共同责任的债源只有一个债的关系,因而是单一之债;连带责任的债源可以是单一之债,也可以是复数之债。 2.产生依据不同。共同责任主要由法律规定或单方承诺,法律网提醒您,从根本上讲,共同责任人之间有比较特殊的关系。连带责任主要由法律规定或各方约定,在侵权责任中还存在法律拟制情形。 3.责任的牵连性不同。共同责任人在以某项财产承担责任时必然产生联动,单个责任人的不作为势必不能产生给付责任完成之结果。连带责任人中之一人的给付行为具有自主性,它可以独立导致连带债务之消灭。 4.内部追偿不同。共同责任主要是通过共同给付某项财产的方式加以实现,一般情况下,不再发生内部追偿。承担连带责任的人仅是因法律规定或约定来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其实际上并不是直接的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在承担责任、偿还债务后,有权向实际的债务人进行追偿。 5.诉讼形式不同。对于共同责任的诉讼,应当是必要共同诉讼主。对于连带责任的,以普通共同诉讼为常态,必要共同诉讼为例外。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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