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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提起诉讼的立法完善
释义
    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同于公示催告,采取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属普通诉讼。与公示催告相比较,在这一点请求付款诉讼制度具有绝对的优越性。我国《票据法》对失票人如何提起付款诉讼无具体规定。本文认为对该类诉讼应明确以下内容:
    1.提起诉讼的条件:(1)票据诉讼的原告是丧失票据的票据权利人,被告一般是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丧失偿付能力,或无从找到的,也可以其他票据债务人为被告,票据未到期而要求补发票据的,也可以出票人为被告。(2)票据权利人丧失票据。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向法院提供对所丧失票据拥有所有权及丧失票据所记载的事项和内容的书面证明。(3)票据的消灭时效未完成。失票人在票据权利时效届满以前请求出票人补发票据或者请求债务人付款。(4)有明确的诉讼请求。诉讼请求的内容可以是请求出票人补发一张票据或请求债务人付款或请求非法持有票据的人返还票据等。
    2.明确在失票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票据债务人支付或清偿票据金额时,法院或票据债务人应要求失票人提供担保,用以补偿由于票据债务人根据法院的生效判决支付失票人已丧失票据的款项后而可能出现的损失。失票人提供的担保应不以金钱担保为限,只要其担保的方式符合我国担保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应拒绝。失票人所提供的担保的物的价值应当不少于所丧失的票据上记载的金额,担保的期限也应当大于所丧失票据的消灭时效期间。
    3.法院在处理票据案件时,主要审理的应当是担保人或担保物是否适当、是否足够。若担保合适、足够,就判决失票人有权得到票款,否则,判决失票人重新提供担保或补足担保。
    4.规定失票人为法院裁判命令付款提供的担保,其有效期为2年。2年内如未发生失票人以外的人请求支付票款的情形,也没有人向法院起诉追究,失票人可取回担保物。
    5.诉讼程序应给予失票人在其所丧失的票据已过权利消灭时效时向付款人请求解除担保的权利,同时也要给予票据债务人在对票据付款后,善意持票人又向其主张票据权利,票据债务人又依照票据法的规定付款的,票据债务人有从失票人提供的担保中取得补偿或请求法院同意后收回所提存款项的权利。但是,在票据债务人付款时有恶意或重大过失时,应当自行承担责任,不得从失票人提供的担保或法院裁定的提存款项中求得补偿。
    6.对于伪报票据丧失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裁定终结公示催告或者诉讼程序后,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追究伪报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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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8:29: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