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聚众哄抢罪 |
释义 | 释义] 聚众哄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六十八条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 《铁路法》第六十四条 聚众哄抢铁路运输物资的,对首要分子和骨干分子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铁路职工与其他人员勾结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刑事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1993.10.11 法发[1993]28号) 四、对聚众哄抢铁路运输物资的犯罪分子,如何追究刑事责任? 《铁路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聚众哄抢铁路运输物资的,对首要分子和骨干分子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聚众哄抢铁路运输物资的,对首要分子和骨干分子应当以 抢夺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般应从重处罚。犯罪分子如果在哄抢铁路运输物资过程中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或者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以抢劫罪论处,从重处罚。 (二)上述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哄抢铁路运输物资的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骨干分子”,是指在聚众哄抢铁路运输物资的犯罪中,除首要分子之外,其他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如带头哄抢铁路运输物资的,哄抢铁路运输物资数量较大的犯罪分子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2 法释[2000]36号) 第十四条 聚众哄抢林本五立方米以上的,属于聚众哄抢“数额 较大”;聚众哄抢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的,属于聚众哄抢“数额巨 大”,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 聚众哄抢罪定罪处罚。 [说明] 一、 本罪的主体是为首纠集群众哄抢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行为人。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哄抢的行为。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 二、本罪是新《刑法》增设的罪名。1979年《刑法》无此规定。以前对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和骨干分子,是按抢夺罪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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