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用POS机非法经营疯狂套现700余万 |
释义 |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请看下文介绍一起关于利用pos机套现的非法经营的案例: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刘某伙同黄某在昌平区等地利用POS机为他人提供信用卡套现业务,涉及金额700余万元,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日前,刘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已被昌平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刘某与其同案犯黄某曾经是同事并同住于一处出租房内。2012年底,两人听说信用卡套现能够赚钱,一开始刘某帮别人介绍客源,自己收50 元好处费。后来有一次对方没给他好处费,刘某便有了买POS机自己单干的想法。于是刘某与黄某便开始一起从事信用卡套现业务。两人中,刘某从他人处购得 POS机数台并负责联系客源,黄某与客户接头,用客户的信用卡在自己携带的POS机上刷指定金额,再去取款机取钱,当场套现。给客户提供的钱都是刘某多方筹借的,每次套现时黄某告诉刘某金额,刘某通过网上转账的方式将钱转到黄某卡上,黄某将钱取出给客户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后经查明,这些POS机属于数家公司名下。 近日,刘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已被昌平检察院批准逮捕。检方表示,本案中刘某与黄某多次利用POS机刷卡套现,且无任何货物实际往来,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两人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经营罪。 相关法律知识: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场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对非法经营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 一、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⑴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⑵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⑶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 二、非法经营外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⑴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⑵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 500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⑶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 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个人非法经营报纸5000份或者期刊5000本或者图书2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张(盒)以上的, 单位非法经营报纸15000份或者期刊15000本或者图书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以上的。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个人或单位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⑴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⑵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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