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么处理公司设立失败带来的相关问题? |
释义 | 公司设立失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资本没有筹足;不符合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创立大会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创立大会在发生不可抗力或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公司设立的情况,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等等。 如何处理公司设立中民事责任纠纷的相关问题? 1、因公司的出资人或发起人设立公司的行为所产生的对外债务纠纷,在公司成立之前,比照合伙关系处理,由全体出资人或发起人连带承担责任;在公司成立之后的,则由公司承担。 设立公司的行为期限,应认定为始于设立协议或公司章程签订之日,终于公司营业执照颁发之日。 设立公司的债务范围,应认定为设立公司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对于非必要费用公司可不予承担。 2、公司设立失败的,因设立公司的必要行为所产生的对外债务,应由全体出资人或发起人连带承担责任;对内则按照约定或出资比例负担。 因部分出资人或发起人欠缴出资或者其他过错导致公司设立失败,其他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的股东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承担已发生的设立费用以及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公司成立后,因部分股东出资不足或者出资存在瑕疵,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补足出资或者补正瑕疵出资,以及支付相应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不予起诉,其他履行了出资义务的股东代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应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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