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成立一人有限公司的风险有哪些 |
释义 | 一、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依据公司法规定成立的公司必须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样;依据其他法律成立的企业不得标注“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样。有限公司的突出特点在于,建立了公司债务与股东个人财产的财产隔离制度,股东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债权人无权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超出其出资额的部分承担责任。 二、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存在的风险 首先,只要是一人公司的股东,都可能被债权人列为被告一并被起诉,甚至会被保全资产,即使最终能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也会因为需要应对诉讼而投入大量精力和成本,甚至有些人因为名下财产受到查封冻结而导致资金链断裂,损失惨重。 其次,有些案件设计10几万,数额算是比较小的。有不少案件涉诉金额高达数千万甚至数亿,股东创业失败不仅公司破产,个人甚至家庭也跟着破产,一蹶不振,后患无穷。 因此,《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看似平凡无奇,实际上对股东而言暗藏极大法律风险,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三、建议 1、尽量避免注册为一人公司。根据上述判例,即便是在诉讼前已变更为非一人公司,只要涉诉债务形成于一人公司期间,该股东都会有法律风险。 2、公司应按时记账报税,记账凭证应永久保存,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要做到账目清晰。根据上述判例,即使事后再补交一些审计报告或凭证,也很难证明两者财产的独立性。 3、股东一旦被一并起诉,应当单独应诉,切不可因为公司已应诉而不再理会。而且股东应多提交公司财务资料等能够证明公司财产独立性的证据。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陷阱在于:通常情况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具备有限责任公司的要素,已自身财产对外债务承担责任即可,无需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股东想否决承担连带责任,须自证清白,即股东须证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与股东自身财产相独立,否则即需承担连带责任。以上就是成立一人有限公司的风险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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