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立案标准 |
释义 | 在实践中,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呢?下面跟着法律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 一、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立案标准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 (一)采集、供应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 (二)制作、供应的血液制品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或者将含有上述病原微生物的血液用于制作血液制品的; (三)使用不符合国度规定的药品、诊断试剂、卫生器材,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采集血液,造成流行症传播危险的; (四)违反规定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血浆,足以危害人体安康的; (五)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规定,足以危害人体安康或者对人体安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二、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的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区分 区分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与非罪界限时,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必须系非法。非法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违反国家的操作规程;二是指不具备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资格。如果系合法而为之则不构成犯罪。其次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必须足以危害人体健康。事实上,非法采集、供应的血液或者非法制作、供应的血液制品,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可以作为判断是否“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依据之一。当然,具体判断时还应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如果行为人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不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一般亦不构成犯罪;但情节较重的,则可以本罪未遂处理。 (二)本罪与非法组织卖血罪的界限 两罪均属于违反国家血液、血液制品管理的犯罪行为,主要区别表现在如下方面: (1)从客观要件看,本罪表现为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属于危险犯,其行为主体为实行者;而非法组织卖血罪则表现为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属于行为犯,其行为主体为组织者。 (2)从犯罪对象而言,本罪侵犯的是血液和血液制品,而非法组织卖血罪的对象只有血液 (3)从主观的内容而言,本罪是明知自己违反操作规程,或者不具有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资格;而非法组织卖血罪则是明知组织他人出卖血液之行为非法。 上述文章法律网小编为您介绍了“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立案标准”的相关内容,犯本罪,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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