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减少行政干预 在正确发挥政府在企业破产工作中的作用的同时,应尽量减少行政力量对企业的干预,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对破产工作的影响。企业破产是市场行为,而不能是政府行为,政府在企业破产工作中应依法办事,创造推行与破产制度相适宜的法制环境,从大局出发,处理好中央和地方、外地与本地、发展与稳定等方面的关系,要保障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时,应依据相关法律政策,履行好自己的职责,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和“假破产,真逃债”现象的发生。对的工作,评估机构的活动,资产变现的方式,人民法院都应当直接介入并加强监督。 二、完善破产立法,规范破产行为 我国现行立法宗旨偏重于企业改革,对实现破产案件,缓解企业破产压力,缓冲社会矛盾,解除企业破产后顾之忧,从而使企业破产规范进行,债权人权益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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