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居间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
释义 | 居间合同纠纷,居间合同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因此,委托人需不需要支付报酬,关键在于有没有触成合同成立,只要合同成立了,而由于委托人之间的原因没有实际履行合同的,也要支付居间报酬,而现在的房产中介的居间合同大多是格式合同,只要上下家的买卖合同成立,必然是要收取报酬的,且会在合同中约定“双方谁违约,谁支付违约金”等条款。 推荐阅读:离婚处理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一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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