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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判缓刑是否必须交罚金
释义
    一、判缓刑是否必须交罚金
    罚金与缓刑无关。
    
    二、罚金的裁量原则
    《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根据本条规定,罚金数额应当与犯罪情节相适应。也就是说,犯罪情节严重的,罚金数额应当多些;犯罪情节较轻的,罚金数额应当少些,这是罪刑均衡原则在罚金裁量上的具体体现。在裁量罚金数额时应否考虑犯罪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刑法没有明确规定,但2002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结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由此可见,在司法实践中,从有利于判决执行的角度出发,在罚金裁量的时候应当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
    三、罚金的适用方式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罚金有以下四种适用方式:
    1.单科式。刑法规定的单科罚金主要适用于单位犯罪。例如,刑法第387条规定的单位受贿罪和第393条规定的单位行贿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只能单独适用。
    2.选科式。在罚金单独适用的情况下,刑法规定罚金与其他刑种并列,可供选择适用。例如:根据刑法第275条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作为一种选择的法定刑,只有单独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3.并科式。在罚金附加适用的情况下,明确规定判处自由刑时,必须同时并处罚金。例如,刑法第326条规定的倒卖文物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这里,罚金只能附加适用,不能单独适用。
    4.复合式。复合式是指罚金的单处与并处同时规定在一个法条之内,以供选择适用。例如,刑法第216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究竟是并处还是单处根据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情节轻重确定。
    以上是一篇关于“判缓刑是否必须交罚金”方面的介绍,主要介绍了判决缓刑是否需要缴纳罚金,还有罚金的概念、罚金的裁量原则以及罚金的适用方式,对于罚金纠纷的问题,为了避免引起纠纷,建议咨询一下法律网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两百七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两百一十六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百八十七条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百九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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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9:28: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