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本案保证人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
释义 | 案情介绍 2002年12月15日,徐州市徐州充分借鉴了各国的立法经验,也规定了预期违约。《合同法》第108条构建成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分为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表现形式。明示毁约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默示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默示毁约的构成要件是:1、守约方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预见另一方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2、守约方的预见要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本案中,甲在向信用社贷款后,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变卖所有家产,携全家外出,下落不明,其行为已表明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构成默示毁约,故信用社有权要求甲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承担违约责任。 二、保证人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6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故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条件是: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什么是不履行呢?我国合同法将违约行为形态分为实际违约和预期违约二种。实际违约和预期违约的主要区别是:1、实际违约是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后的违约,而预期违约是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的违约;2、实际违约表现为现实的违反合同,而预期违约表现为将来不履行合同;3、实际违约所侵害的是现实的债权,而预期违约所侵害的是期待的债权。实际违约的违约形态有不履行、履行迟延和不完全履行等。由此可见,不履行是实际违约的一种违约形态,表现为债务已逾履行期限,而债务人根本不履行合同义务。 根据担保法第6条的规定,只有当债务人实际违约时,债权人才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本案中,甲的行为仅构成预期违约,并不构成实际违约,因此,信用社无权要求保证人乙、丙、丁要承担保证责任。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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