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证驾驶致人重伤并逃逸,承担多大的责任 |
释义 | 有咨询者向法律网交通事故栏目组咨询:我亲戚借了朋友的小轿车去车站接人。我亲戚虽会开车,但没有取得驾照,也就是无证驾驶。在去车站的途中,我亲戚不小心将一个行人撞倒。我亲戚当时因为没有驾照,害怕被追究法律责任,于是加速逃离了事故现场。后公安机关侦破了这起案件,找到我亲戚后,将我亲戚给刑事拘留了,罪名是交通肇事罪。 另外,被我亲戚撞倒的那个人,因该交通事故脾脏破裂,进而脾脏被摘除,但除该损伤之外,他身体的其他部位没有大的损伤。后来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本次交通事故,认定我弟弟负全责。 我听说交通事故中将人撞死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我亲戚的这起交通事故中,被撞行人没有死亡,我亲戚也需要坐牢吗? 法律网交通事故栏目组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者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承担刑事责任,需要从肇事者是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事故责任比例分配,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者是否有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等方面进行判断。 一、咨询者的亲戚无证驾驶,且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驾车加速逃离了事故现场,其亲戚具有严重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 二、该次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咨询者的亲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三、在该次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脾脏因破裂而被摘除,符合《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68条的规定(内容为“肝、脾、胰等器官破裂;因损伤致使这些器官形成血肿,脓肿”),故本次交通事故所导的人身损害后果,程度应为重伤(当然需要进行相应的法医学司法鉴定,以该司法鉴定的鉴定结论为准)。 四、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咨询者的亲戚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驾车逃跑,后因公安机关刑事侦查破案将肇事逃逸者抓获归案,其亲属具有“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情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同时,咨询者的亲戚因为还具有“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情节,故人民法院在量刑时需要加重处罚。 其具体的法律依据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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