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问: 我于2007年9月在工作期间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构成6级伤残。今年7月我的劳动合同到期了,单位通知我不再继续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公司的做法有法律依据吗? 答: 除非你本人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否则公司不能终止劳动关系。如果你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公司还需支付你一定的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看出,当劳动合同期满后,只有你本人提出才能终止你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并且在终止合同后公司要进行相应的补助。依据《湖南省实施?骉工伤保险条例?骍办法》相关规定,如果你本人提出并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应由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你为6级伤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你本人18个月的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你本人30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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