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劳动争议案件法院不受理 |
释义 |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有以下几类: 一、违反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劳动争议未经劳动争议仲裁这一必经的、强制性的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超过了“十五天的诉讼时效”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应当在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当事人在规定的十五日之内未提起诉讼,超过十五日诉讼时效的规定,仲裁裁定已生效,对诉讼请求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不予受理。 三、诉讼请求人提起的劳动争议诉讼,不属于该受诉法院管辖。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管辖,应当由发生劳动争议的县、市辖区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的劳动争议诉讼请求超越了受诉法院的管辖范围,受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提起诉讼的条件。一方当事人坚持提起诉讼,而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已生效的仲裁裁定,人民法院在审查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是否符合条件的同时,审查另一方当事人的执行申请,对不符合诉讼条件的,人民法院在不予受理的同时,予以强制执行。 当事人在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时,必须要符合: 1、已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2、在规定的十五日诉讼时效之内; 3、必须是受诉法院管辖的范围; 4、符合诉讼条件。 否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 以上就是我们对问题所做的法律解答。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时,除了要规避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劳动争议情形外,还应当要符合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要求,具体内容详见上文,在此不赘述。如果还有其他疑问,欢迎来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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