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办事程序 受理、审查、核准、发通知书。 二、申报材料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 3、代办人或者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还应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 适用于所有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企业;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印,《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已印制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里,投资人要求填写或打印即可; 代办所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制粘贴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相应的位置; 投资人可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注册网站下载或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印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为蓝本复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三、承诺时限 材料齐全、完备,符合规定,5日内。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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