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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写的交通事故起诉状
释义
    民事诉状
    原告:方**,女,汉族,1983年4月20日生 身份证号:3426011983******* 住址:安徽省巢湖市***************
    被告一:张**,男,汉族,1978年8月1日生 住安徽省六安市寿县隐贤镇*******队 身份证号:34242219********** 电话
    被告二:阜阳市颍州路运有限公司 住安徽阜阳市颍州区人民中路明珠商住楼 法定代表人:张显忠
    被告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 住安徽省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七里铺龙腾装饰市场办公室四楼 负责人:王洪贺
    诉讼请求:
    1、 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电瓶车损失费1499元、第一次治疗医药费25333.60 元、第二次治疗医药费3599.21元、残疾赔偿金37360元、误工费14000元、护理费6300元、营养费2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20元、伤残鉴定费1660元、交通费 元、被抚养人生活费9582.4元、精神损害赔偿5000元;
    2、 请求判令被告二与被告一承担连带责任;
    3、 请求被告三、被告四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4、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09年7月15日,被告一驾驶被告二所有的机动车在何山路与珠江路口致原告人身受伤和电瓶车受损。经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虎丘大队认定:被告一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查:被告一驾驶车辆为被告二所有,被告二所有的车辆皖kA9938和皖kw707分别与被告三和被告四之间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关系,期间分别为2008年9月23日至2009年9月22日和2008年9月28日至2009年9月27日。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应受法律保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此致
    

  苏州虎丘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0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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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17:1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