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能否就部分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
释义 | 案情简述] 申诉人:李某 被诉人:某建筑安装公司 李某是某建筑安装公司职工。2002年10月,李某在工作中摔伤,造成其左腿股骨多段骨折,右侧肋骨骨折。李某在某医院住院治疗2个多月后仍未治愈,准备继续治疗,但由于单位不同意支付医疗费,只能出院休养。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李某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继续支付医疗费用,并按规定支付其伤残待遇。 [仲裁裁决]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考虑到李某急需医疗费的情况,经初步审理,作出《部分仲裁裁决书》,裁决某建筑安装公司先行支付申诉人李某6000元的医疗费用。并注明:被诉人对本先行给付裁决不服的,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99条的规定,向本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维持部分裁决的,该裁决即具有法律效力,被诉人如不执行,李某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不得就本先行给付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诉人某建筑安装公司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告知的“当事人不得就本先行给付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意见不能理解。 [法理评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部分仲裁裁决书》,是符合规定的。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能否适用部分裁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 [1994]391号)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于以下3种紧急情形之一的劳动争议案件,经初步审理后,可以采用部分裁决的形式裁决企业支付职工工资、医疗费:1.企业无故拖欠、扣罚或停发工资超过三个月,致使职工生活确无基本保障的;2.职工因工负伤,企业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3.职工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该劳动争议仲裁委考虑到李某尚未治愈,急需医疗费的情况,适用部分裁决程序裁决某建筑安装公司支付李某部分医疗费。 部分裁决程序的特点:一是企业对部分裁决不服,可以向原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二是企业不执行,职工可在全部争议处理完之前先依此裁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是因仲裁委员会继续审理该案的其他问题,并在案件处理终结的裁决书上写明部分裁决的内容,因此,当事人不得单独就部分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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