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有哪些 |
释义 |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有哪些 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修改宪法; 监督宪法的实施; 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国家基本法律; 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 全国人大常委会下辖办公厅、法制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以及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其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下辖秘书局、研究室、联络局、外事局、新闻局、信访局、人事局、离退休干部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党委、机关纪委、机关工会、机关服务中心、全国人大培训中心、全国人大信息中心、中国人大杂志、全国人大图书馆、全国人大会议中心、人民大会堂管理局等机构。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什么时候举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你准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有哪些”的全部内容,法律网小编提醒大家哪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利再大,也必须遵守相关的职责与义务,不能让权利滥用,因为最终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人民服务,这是所必须遵守的宗旨,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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