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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有哪些
释义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有哪些
    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修改宪法;
    监督宪法的实施;
    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国家基本法律;
    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
    全国人大常委会下辖办公厅、法制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以及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其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下辖秘书局、研究室、联络局、外事局、新闻局、信访局、人事局、离退休干部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党委、机关纪委、机关工会、机关服务中心、全国人大培训中心、全国人大信息中心、中国人大杂志、全国人大图书馆、全国人大会议中心、人民大会堂管理局等机构。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什么时候举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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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6 13:4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