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离婚后被债权人起诉 法院判其承担债务 |
释义 | 李某(男)与吴某(女)本为夫妻,两人共同设立某公司,各占公司50%的股份,而后两人离婚。该公司拖欠杨某装修款迟迟未予清偿,杨某便以公司人格混同为由,要求李某和吴某代公司还款27万元及支付利息。杨某诉称,在设立公司时未对家庭财产与公司财产进行区分,经营所得亦用于家庭及个人消费,公司与家庭财产混同。庭审中,李某同意承担该笔债务,而吴某认为公司债务应由公司承担。 审理查明,婚姻期间,吴某陆续从公司账户领取钱款,但未入公司账目。而后夫妻关系恶化,李某不再允许吴某领取公司款项,公司钱款统一由李某领取。 法院认为,在公司实际运营中,李某、吴某支取公司的钱款既未注明用途,也未入公司账目,使得公司的盈利可以随意转化为股东的个人财产,公司的盈亏状况亦无法得到真实反映。现公司已无偿债能力,公司财产混同已经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公司股东李某、吴某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判决两人共同向杨某支付27万元及相应利息。 办案法官提醒,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应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才能以公司的财产承担公司债务。公司丧失自己独立的财产,也就失去独立对外承担责任的基础。公司和股东的彻底分离,是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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