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断绝父子关系,可以不尽赡养义务吗? |
释义 | 75岁的王大爷系怀柔区某村村民,有两个儿子,即大儿子王甲,小儿子王乙。大儿子王甲成家后另立门户,王大爷一直与小儿子王乙居住。7年前,因小儿子要结婚,王大爷拿出自己的积蓄给其在城里买了套房子。大儿子王甲觉得父亲偏袒弟弟,就隔三岔五地跟王大爷闹,后来甚至把所有的亲戚都叫到一起,声明要跟王大爷断绝父子关系。王大爷为此也极为苦恼,在接下来的7年内双方互不来往。近日,王大爷将大儿子王甲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赡养义务,每月支付自己赡养费500元,而王甲则声称自己已经和王大爷断绝了父子关系,不应再承担赡养义务。 法院认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声明断绝父母子女关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依法不受法律保护,对这起赡养费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王甲败诉,每月向父亲支付赡养费500元。 律师说法 父母子女关系,法律上指父母与子女间权利义务的总和,又称亲子关系。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子女的出生事实而产生的,是不能通过法律程序或其他方式人为地解除的,只能因父母子女一方的死亡而终止。如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所以有关脱离自然血亲关系的声明当然也是无效的。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该条规定明确了子女应当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且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推卸。所以上述案件中,王甲拒绝对王大爷履行赡养义务于法无据,得不到法律支持。 法律链接: 《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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