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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未成年人监护人诉讼地位的确定
释义
    未成年人在社会生活中会经常出现自身权益被侵犯或者侵犯他人权益的现象,并由此产生诉讼。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岁以下属于无民事行为,10岁至18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因而,无法独立完成诉讼活动,特别是当未成年人侵犯他人权益时,一般情况下,没有可供自身处分的财产,侵权责任由监护人承担。因而,监护人应参加诉讼。但法律对监护人的诉讼地位规定有不详尽之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列为法定代理人。《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有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10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包括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公民,显然不具有诉讼能力。从上述规定来看,无论未成年人是侵权人或是被其侵权人,其监护人参加诉讼时应列为法定代理人。
    二、直接列为被告。当未成年人侵害他人权益案发生后,被侵权人往往基于对方未成年没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直接将其监护人列为被告。其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159条规定“被监护人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的监护人的,由监护人承担法律责任”。依据此规定,未成年人作为被告时,监护人应直接列为被告而不能列为法定代理人。另一理由为法定代理人仅仅处于代理身份,其法律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如果列监护人为法定代理人,判决就应确定未成年承担责任,与该法律规定相抵触。
    三、列为第三人。现实生活中有一种特殊情况是指行为人侵权行为发生时未满18岁,诉讼时已经满18岁,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监护责任两个问题的电话答复》针对侵权行为人在侵权时不满18岁,诉讼时已满18周岁的情况,答复认为应当将原监护人列为案件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其理由为,因原监护人对案件诉讼标的无独立请求,只是案件处理结果同本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系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该规定是为了保护被侵害人的权益受损时能得到赔偿。
    除上述三种情形之外,另外有一种情形往往被人忽视,即侵权人虽为未成年人,但其在生活中基于受赠与获奖励、继承等有自己的有独立财产,监护人仅仅为财产管理人。未成年人应为直接责任主体,而监护人仅仅代为未成年人处分其财产。
    笔者认为,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未成年人监护人在侵权诉讼中法律地位不能一概而论,应分以下情况区别对待:
    一、未成年人受侵害时应作为原告,监护人列为诉讼法定代理人。虽然未成年人无诉讼行为能力,但当其权益受侵害时,其有权利维护自己的利益,而监护人仅仅代理其进行诉讼。
    二、未成年人侵害他人权益时,未成年人没有财产的,应直接将监护人列为被告。
    三、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时未满18岁,但诉讼时已经满18岁的,列原监护人为第三人。
    四、未成年人有赔偿能力的,应直接判决未成年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列为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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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7 0:5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