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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医疗过错和医疗产品责任并存时的赔偿责任
释义
    笔者认为,由于在医疗产品责任案件中,造成患者最终的人身、财产权益损害的原因往往非常复杂,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自身特异体质、医疗产品存在缺陷,医务人员实施的诊疗行为也有过错等多种原因造成医疗损害后果的情况下,应该依照原因力规则来确定相应责任主体应当承担责任的大小,医疗机构要对其诊疗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缺陷医疗产品的责任主体对医疗产品缺陷所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在同时存在医疗产品缺陷和医务人员诊疗过错行为的情形下,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及医疗机构的医疗产品责任,与医疗机构因其他诊疗过错行为而应承担的责任应当是按份责任,按照各自对医疗损害后果原因力的大小来确定其责任份额。
    这一责任份额的确定具有对外的效力,即就整个医疗损害赔偿而言,医疗机构与医疗产品责任的承担者之间对患者一方承担按份责任,法院应当在判决中明确各自的份额。这种按责任承担的判决,有利于督促医疗产品生产厂家自觉生产保证质量的医疗产品,加大其应有的责任义务。如果全部由医疗机构先期承担,有可能出现医疗产品厂家逃避法律责任,可以在出现产品质量或缺陷后,企业倒闭、破产导致不负责任。既然法律制定的目的是为保证患者获得赔偿的救治,如果在诉讼中厂家一直作为被告,就可以先期按照各方责任承担。
    有关厂家没有能力承担时,为保证患者利益,不管患者一方起诉医疗机构或厂家,医疗机构先期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如果医疗机构仅存在导致医疗产品存在缺陷的过错行为,则这仍属于医疗产品责任的范畴,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及第5五十九条的规定来承担责任,此时医疗机构与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是内部的按份责任关系,对于他们外部的患者一方不具有效力。因此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应当不管患者起诉医疗机构或厂家,均追加各方当事人成为共同被告,更有利解决纠纷。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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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8:19: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