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处理多次买卖行为 |
释义 | 一、如何处理多次买卖行为(《民法通则》有效期限截止于2020年12月31日) 多重买卖中侵权行为的具体赔偿,应当依据侵权行为法的一般赔偿规则进行,并没有特别的规则。多重买卖中侵害所有权的侵权行为的赔偿,民法典生效之前的规定: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117条的规定进行。一是,侵占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首先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应当折价赔偿,这在多重买卖侵权行为中,是使用较多的赔偿方法;二是,侵占买卖合同标的物并且将其损坏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这种赔偿方法,在多重买卖中侵权行为的赔偿中也是经常使用的;三是,因侵占买卖合同标的物或者损坏买卖合同标的物造成受害人其他重大损失的,即造成间接损失的,对这种间接损失也应当予以赔偿。 对多重买卖中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的赔偿,主要是赔偿债权损害所造成的间接损失。这种间接损失是受害人债权受到损害所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就是受害人在正常情况下实现债权所能得到的预期利益,由于加害人侵害债权而使这种利益丧失。赔偿这种间接损失,应当有充分的依据,不能主观臆断,凭空想象,避免造成不合理的赔偿或者赔偿不足的问题。造成财产直接损失的,也应当对这种直接损失予以全部赔偿。 二、多次买卖侵害债权怎么办 多重买卖中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是指在多重买卖关系中,一方买受人或者出卖人以侵害另一方买受人的债权为目的,故意以订立与该买卖合同关系相重合的另一买卖合同关系,使另一方买受人的债权无法实现,致使遭受财产利益损失的民事违法行为。 多重买卖中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的行为人,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由一方买受人为侵权行为人。他明知另一方买受人已经与出卖人订立了有效的买卖合同,但是为了使另一方买受人的债权落空,采取与出卖人另订买卖合同的方法,使之与前一买卖合同相重合,并且使出卖人先履行后一买卖合同,以此侵害前一方买受人的合法债权。第二种是一方买受人与出卖人串通,以侵害另一方买受人的合法债权为目的,订立与前一买卖合同关系相重合的另一买卖合同关系,并抢先履行后一买卖合同关系,使另一方买受人的合法债权受到侵害。在后一种情况下,一方买受人与出卖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人。也有在两个买卖合同关系相重合的情况下,前一买卖合同关系的买受人自己侵权,或者与出卖人串通共同侵权。在这两种情况下的行为人并没有原则的区别。 在阅读文章之后,相信大部分人对处理多次买卖行为的方法有了确切的认识。如果你的债权因为多次买卖而受害,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诚然,当你的权益受到侵害而茫然不知所措时,法律咨询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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