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服刑人员离婚程序是怎样的? |
释义 | 2008年8月,陈某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陈某与魏某解除婚姻关系。2008年9月10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法官前往魏某服刑监狱开庭。2008年9月25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解除陈某与魏某的婚姻关系。 二、律师评论 1、服刑人员配偶之离婚请求通常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在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时,需要综合考虑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婚姻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等多方面因素。除了婚姻法第32条明确规定的四种情形外,一方被判处长期徒刑也是法官判决准予离婚的一种重要的法律依据(高法解释第11条)。通常情况下,只要对方被判处有期徒刑,其配偶的离婚请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2、管辖法院的选择。对服刑人员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第23条第1款第4项),离婚纠纷属于比较普通的民事案件,当然应当遵照此规定。本案中,原告陈某的住所地在西城区,故,向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是正确的。 3、与服刑人员离婚,诉讼程序的特殊性。一般而言,北京市各级法院系统审理离婚案件时,当事人很难通过一次诉讼解决问题;多数案件需要经过2次或以上的诉讼。而与服刑人员离婚,一般一次起诉就可以解决问题。立案后,法官会选定时间前往监狱开庭,有时候仅仅需要取得调查笔录。这种做法大大方便的当事人,可谓得民心之举。 4、犯罪年轻化趋势不容小觑。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为80后,而且刚成家立室,扼腕叹息之余,我们不禁要深思:是什么原因导致年轻一代如此冲动?学校有责任(魏某系北京某知名大学本科毕业生),家长有责任,社会有没有责任呢?我认为,主要还是一个社会责任:社会价值导向的偏差。此不赘述。 三、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第11条:一方依法被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第1款第4项: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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