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 |
释义 |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 【1】编制房屋征收计划 【2】启动房屋征收程序 【3】房屋征收部门审查资料 【4】确定房屋征收范围 【5】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6】房屋和土地情况调查摸底 【7】征收补偿费用预算和划拨 【8】上报征收补偿方案 【9】征收补偿方案论证 【10】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 【11】依法召开听证会 【12】公布征求意见和补偿方案修改情况 【13】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14】决定房屋征收并公告 【15】选定评估机构 【16】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17】对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18】评估报告的复核与鉴定 【19】住房保障 【20】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及履行 【21】拆除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 【22】强制执行 【23】公布分户补偿信息,建立补偿档案 【24】审计与决算 【25】产权调换房屋建设与交付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注意事项 1.禁止违规断水断气断电断路 草案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采取以上行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补偿费用 四种不当增加费用不予补偿 草案规定,征收项目及征收范围确定后,自公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征收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规定实施以上行为,不当增加的费用不予补偿。 新建、扩建、改建房屋(经鉴定的危房解危改造除外); 改变土地房屋用途,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或者设定其他权利; 以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申请办理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的设立或者变更登记; 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3.房屋评估 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 草案规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开展评估时,不得实施以下行为:采取虚假宣传、拉票贿选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征收评估业务;违法转让受委托征收评估业务;出具虚假或者重大差错评估报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4.非住宅房 征收造成停产停业给予补偿 草案规定,对于征收非住宅房屋的,对因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给予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房屋评估价值的6%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选择产权调换的,每月按房屋评估价值的5‰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停产停业期限按协议约定计算。 提供了临时周转房的,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过渡期限延长的,自逾期之月起每月按房屋评估价值的5‰加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前,被征收房屋用于生产制造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可以适当提高,提高额度原则不得超过规定补偿额的50%。 5.草案答疑 调查登记过程中,房屋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不一致怎么办? 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用途、建筑面积等信息,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三、征收补偿方案内容 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签约期限、征收实施单位和评估机构、征收补偿方式、评估机构提供的预评单价和产权调换房屋情况、征收个人住房保障、补助及奖励办法以及其他事项等内容。 1.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只有一个目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排除商业征收。(征收房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2.征收房屋的责任主体:市县级人民政府。 3.实施主体: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 4.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单位,具体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即彻底排除了商业性参与征收或商业性征收。)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整理出来的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要是还有什么法律方面的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专业律师,他们会为您答疑解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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