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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经济案件追诉标准
释义   一、经济案件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该项规定的主要内容就是类经济案件的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犯罪审判中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友作出了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对相关经济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犯罪案件时,可以参照适用《标准二》的规定。
    (二)、各级人民法院在参照适用《标准二》的过程中,如认为《标准二》的有关规定不能适应案件审理需要的,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本地实际,依法审慎稳妥处理好案件的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争取更好的社会效果。
     二、常见经济案件的追诉标准
    1、走私假币案
    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虚报注册资本案
    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两年内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
    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的;
    为进行违法活动而注册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4、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其他一些经济案件追诉标准
    1、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一百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一千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诈骗”,是指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犯罪,不以对方当事人已经被人民法院判决构成诈骗犯罪作为立案追诉的前提。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一年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3、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以上为找法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经济案件追诉标准的一些内容,由于最高检、公安部出台的该规定总共规定了八十几种经济类犯罪的追诉标准,法律网小编就没有一一列举了,如果大家关于经济类案件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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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15:01:04